黑河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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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路径探析
 内容摘要:作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本要素配置,农村金融体系的变革有助于破解三农问题。围绕当前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现状,本研究阐述了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内涵及其对推动三农经济发展的价值;剖析了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市场机制、农信社运行及其风险控制等问题;提出了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运行机制创新、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及金融风险管理创新等有效对策。

  关键词:三农问题 农村信用社 金融创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以正轨金融为体,以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化农村金融体系。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增加了我国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优化了农村地区的资本要素配置效率,提升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自生能力。但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与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势头不匹配,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城乡金融产业差距进一步扩大等障碍,最终表现为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地区融资困难等现实问题。农民贷款难、农村融资难、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罗剑朝,2010)。在当前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金融体制改革时局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面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对金融供给的强烈现实需求时采取了规避策略。农村金融通过从农村地区吸收存款资金,转而将金融信贷资金投放到非农村地区的方式,加剧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度,直接加剧了我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

  农村金融创新系指农村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变革当前农村金融体制,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和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方式,以赢取超越现有农村金融体制及农村金融工具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农村金融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金融理念创新、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及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创新等内容。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龙头,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农村金融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通过拓展农村金融创新思路,积极研发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大力控制农村金融创新风险等方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村金融创新事业的稳健发展。

  制约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效能的问题分析

  (一)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市场机制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奥地利经济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复兴思潮冲击金融领域,金融业内普遍兴起一场要求放松政府金融管制,以恢复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变革的要求。各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变革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由此开启了金融创新的黄金时代。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稳步开放,全球化金融创新浪潮逐步蔓延到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金融资源配置新模式尚未有效确立,从而制约农信社以金融市场主体的身份自主创新金融产品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当前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通过人事安排制度渠道干预农信社的日常运营,进而削弱其金融产品创新效能。依据《公司法》,农信社的产权制度结构是基层农信社通过参股的方式对上级农信社拥有实质性控制权,但农信社的上级联社却掌控基层农信社的重要人事任免权,并以此权为枢纽来控制基层农信社的人、财、物、信息等关键资源及农信社的关键事项决策。作为农信社实际控制方的地方政府更多关注于区域金融安全问题,农信社上级联社更多关注与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使得农信社在尝试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诸多制肘。

  既有的行政化制度约束是制约农信社建立高效市场机制的关键。农信社政府主管部门利用其手中行政权力绕开金融监管相关法规制度来影响农信社的日常运行。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农信社高层人事安排,借助人事制度安排可以间接影响农信社的战略运营方向和日常业务。从产权制度角度来剖析,农村信用合作社采用的是基层农村信用社控制上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模式,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产权控制权归属基层农村社所有。但现行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制度安排则采取由省级农村信用社控制基层农信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的金字塔式制度安排。省联社在行政干预基层农信社的战略决策和日常业务运营的同时,并不为基层农信社的运营风险直接负责,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责权匹配性,进而导致基层农信社在运营决策中丧失必要的决策自主权,因过于重视执行上级领导意志而背离利润最优化的市场目标。

  (二)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问题

  其一,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主体受区域范围内市场垄断力量制约,各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创新金融产品的动力。与城市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激烈竞争不同,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运营主体相对单一,区域市场间条块化分割情况严重,区域内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地区性垄断问题,这使得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小富即安的心态较为严重,缺乏积极开拓面向三农的新型金融产品的动力。

  其二,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上缺乏系统布局。各农信社在金融产品创新上各自为政,缺乏与同行或相关行业间建立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的战略合作关系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以社内创新为主,金融产品创新缺乏有针对性的服务三农事业的内涵;且各类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控机制设计缺乏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验证,农信社缺乏通过设计金融产品组合的方式来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再者,各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创新同质化情况严重,缺乏以树立本社核心竞争为导向的异质化金融产品创新,从而严重削弱农信社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以获得高额利润回报的能力。

  其三,各级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在支持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的配套制度设计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农信社的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牵涉到政府、农村实体产业、服务三农的中介机构、农村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等,亟需各级政府积极牵头组织并以强力推动各界积极参与,方可有效提升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的成功几率。银监会联手央行于2008年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通知,但随后各级政府的配套政策却缺乏有效跟进。金融产品创新在运作初期的成本支付水平较高,且存在与既有金融系统不协调的政策性高风险。地方政府在税费减免、资产评估与变现的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从而提高了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成本。

  (三)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运行问题

  其一,农信社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股东权益最优化为其组织使命,但面向三农的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农村区域经济利益最优化的目标。农信社为扩张业务规模的需求,启动了面向资本市场的大规模融资计划(冯果等,2010)。这不仅改变了传统农信社的股权结构,也随之改变了农信社的合作式金融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传统上以服务农户为核心的公司运营理念。农信社的组织利益目标最优化与农村区域经济利益目标最优化在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层面产生了冲突,且该冲突难以在现行农信社的组织架构下得以有效解决。

  其二,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所有权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职业经理人有着通过推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以实现其经营业绩迅猛增长的强烈冲动,但却对于由此引致的农信社运营风险飙升考虑甚少;农信社在金融创新领域的失利及由此带来的所有者权益损失将由所有权人承担,职业经理人可通过跳槽的方式逃避其责任。这一权责利失衡的制度安排最终表现为所有权人与职业经理人在面对农村金融创新项目时,分别采取审慎与激进态度的差异,难以达成一套较为中正客观的系统性风控方案,从而降低农信社金融创新效能。

  (四)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风控问题

  其一,农村信用社在实施农村金融创新战略过程中的风险暴露根源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对象对自身信息的了解与认知水平高于农信社,信贷对象利用其与农信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采取不利于农信社的信息披露策略。为了规避由信贷对象的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风险,农村信用社通常采取调高信贷利率的方式来弥补信息不透明风险所带来的风险损失。这一策略显然将激励市场中的信贷对象及潜在信贷对象采取更为激进的隐匿信息的策略来应对农信社,其实质结果将淘汰农村信贷市场的优质客户,导致整个农村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进而增大整个市场风险。

  其二,在实施农村金融创新战略过程中,道德风险是导致农村信用社风险暴露的诱因之一。农信社内部员工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其中道德失范的部分员工将会采取利用农信社管理漏洞来损公肥私,从而使得导致农信社的常规化风险控制系统失灵,导致其金融产品创新风险暴露。农信社的客户企业也存在道德风险。部分信用评级较低的信贷客户通常会采取违反信贷契约的策略,将信贷资金投放于高风险项目,一旦投资失败,信贷客户则可采取破产或逃废债策略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农信社,从而加剧农信社系统风险。

  其三,在开发面向三农的金融创新产品时,农村信用社还面临着诸多系统风险因素的威胁。诸如作为金融产品价格基础的农产品价格波动引致的金融产品风险;农村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突发性巨变,使农村金融产品风险评估所依赖的基础参数发生变动,导致农信社风险失控等。农信社难以通过强化内部风控管理的方法来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

  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方式

  (一)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运行机制创新

  其一,立法机构应当优化当前金融法律体系,以便创设适合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软环境。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市场化趋势使其所有者权益资金及债权资金来源多元化,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员工及客户的金融素质相对低下的现状迫使农信社采取非正规化运作模式以揽储和揽取信贷客户。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现状来修订《商业银行法》,从法律层面确立诸多农村自生型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身份,并将其纳入当前金融监管体系中(朱辉,2010)。

  其二,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变革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转而以相对宽松的备案制来激励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金融监管当局还应变革当前农村地区银监制度相对松懈的现状,转而强化对农村金融组织日常运营层面的监管力度。通过丰富农村地区金融组织形式,增大农村金融组织供给量的方式,可以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促使各农村金融组织在严峻的竞争压力下,积极开拓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并严控金融业务风险,进而提升整个农村金融市场运作的有效性。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并不等同于脱离外部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转变传统的准入资格审批式行政监管模式,转而建立起以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及资格负面名单的方式来放松对金融创新活动的遏制。

  其三,地方政府建立与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业务相配套的信贷担保政策体系。虽然扶持三农事业发展是农村信用社所肩负的核心组织使命,但当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摆脱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使命的动向,转而将其业务发展重心放置在各级城镇金融市场上。究其根源,盖因三农相关金融业务的利润水平相对较低且业务风险相对较高,与农信社追求利润最优化目标相背离。公司化运作模式要求农信社应当以营利为企业运营目标,而地方政府则出于扶贫或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诉求,对农信社提出了政策性信贷的要求。政策性信贷既可能降低农信社的盈利水平,又可能增加农信社的信贷风险。地方政府应以政府信用和配套财政资金的方式主导支农型信贷担保机构的设立,为农信社的政策性支农信贷业务提供信贷担保,以提升农村信用社风控水平,强化农村地区信用创造能力。

  (二)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在深入分析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内容基础上,实现对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内容的创新。农村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民群体在选择金融业务内容时,通常采取选择传统金融业务的保守策略。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农民群体的这一心理特征,积极开拓传统存款金融业务创新。农村信用社应准确把握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迅猛发展态势,积极开发农民养老储蓄、医疗储蓄及子女教育专项储蓄产品,促使农村居民将存款期限长期化,进而提升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安全水平。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充分满足当前我国乡镇企业在从国内市场冲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的海量资金需求。正规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偏好于向大型国企和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从而使得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我国中小生产型企业普遍受到贷款难问题的困扰。作为农民自组织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当提升信贷产品研发水平,积极为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针对握有大量订单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订单质押贷款。针对存货周转期相对较长,且存货贬值概率相对较低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可向其推介仓单质押业务。针对农户种植类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则可开发以农房和土地为主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张梅等,2012)。

  其三,农村信用社应当紧跟世界金融产业创新的最新动态,积极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业务。以碳汇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衍生品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相关碳汇金融制度安排、碳汇产品交易相关金融服务、低碳项目投资及融资等业务内容。自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京沪广等十二家环境交易所,但受以农民为交易主体参与度较低问题的制约,其碳排放权交易量过少,碳汇市场运作效率低下。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开拓可与碳金融市场对接的金融产品,例如可为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林业碳汇项目投融资提供金融支持,将面向农户出售基于有机碳交易品或循环碳汇交易品的理财产品等。

  (三)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结构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三农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导向,通过清晰界定农信社产权的方式来为农信社决策者打造一个产权约束机制,进而提升农信社的决策效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机制建设正处于理论探索和金融实践深化阶段,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构件,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在农村信用社中切实推进。通过完善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农信社可以建立相对清晰的农信社董事会、社长与社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从而为农信社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和独立行使经营决策权奠定制度基础。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并健全社内的权力制衡机制,以有效杜绝非理性决策行为对农信社整体利益所造成的伤害。当前农信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权责被部分架空,使得农信社的基层普通会员难以通过既有的三会机制来有效保障其自身合法产权权益。农信社应当以有效恢复三会实权和完善信用社章程建设为切入口,建立其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权力分工系统,并强壮农信社监事会的监察权和对违反农信社章程的直接责任人的惩治权。农信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有效发挥将可有效治理当前农信社的社长权力独大的问题,通过对社长重大决策按类别分别提交理事会和社员大会审议的方式来有效遏制农信社的重大决策风险。

  其三,农村信用社应当优化对社内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在激活农信社三会功能以有效杜绝农信社重大决策风险的同时,农信社应当通过健全核心员工和管理者的薪酬激励机制的方式来将农信社的运营绩效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进而有效提升农信社的日常运营效率。农信社的薪酬激励制度制定者需审慎考虑员工的个性化需求,并以充分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来制定该制度,以确保制度的实施可行性和制度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个人风险是诱发农信社日常业务运营风险的关键。通过实施针对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农信社可以将员工个人切身利益与社集体利益相关联,从而有效控制运营过程中的员工个人风险。

  (四)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管理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金融创新产品风控管理委员会,针对金融产品研发部门和业务部门提出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方案实施严格的集体审批制度。鉴于金融创新知识专业化特征,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实施金融创新项目个人负责制,将金融创新责任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更为了解该产品的风险特征的产品设计者个人。农信社的金融创新产品风控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农村金融规范化市场秩序建设路径;深入剖析制约农村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日益翻新的金融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及其防范策略;并深入摸清金融消费的消费行为习惯及其最关切的利益焦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强化对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动态控制系统,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农村金融新产品与新服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其实施严格的金融产品压力测试,确保该产品在较为严峻的宏观金融生态环境中仍然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资产安全性。考虑到农村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现状,农村信用社在将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时,应当制定缜密的风险防控预案。此举可确保在风险预警事项发生时,农村信用社有充裕的风险应对措施来控制金融风险的扩散,有效预防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其三,农信社应积极深化与保险机构和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水平,通过合作开发金融与保险衍生品的方式,来分散农信社的金融创新风险,确保农信社这一农村地区金融巨头的金融系统安全。各级农村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审慎考虑对农户的不动产抵押信贷业务风险,积极探索以完善农户不动产抵押相关金融业务监管制度体系为突破口来有效控制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在资产金融化过程中可能爆发的系统性风险,进而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活力。

  其四,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强化机构间的风控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完善以 “一行三会”联席会议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创新风险联合监控系统,可有效控制农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对象为弱质性产业的农业,地方政府及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具有指向性的扶持性的农村金融制度来帮助农信社克服涉农信贷业务的收益风险。地方政府可以积极建立面向农信社及其客户群的农业金融保险机构,为参与涉农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客户提供信贷保险服务,以有效分散涉农农业金融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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